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在多名伤者之间怎么分,关键看起诉的先后与方式:多名伤者同时起诉的,法院按各自损失比例分配死亡伤残18万元和医疗费用1.8万元限额;先后起诉的,先诉者可能拿满限额,后诉者再想从交强险里分钱,往往只剩下零头,补救要靠追加商业险被告和异议程序。
先看清这份限额的结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2020年9月车险综合改革后,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具体以监管部门公布的现行标准为准)。
很多人以为18万是按人头算的,实际上它对应的是一整个事故。也就是说,一起事故里不管伤了一个人还是五个人,所有人对死亡伤残限额的请求都挤在同一个18万里,对医疗费用的请求都挤在同一个1.8万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约定,死亡伤残限额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限额负责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等。
问题就出在这里。重伤一人的残疾赔偿金动辄三四十万,医疗费超过1.8万的更是常态。限额对单人事故已经偏紧,多人事故里更是僧多粥少。谁先拿到、怎么切分,直接决定了每个伤者最终到手多少钱。
规则层面有一条明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举例说明这条规定的效果。假设一起事故三人受伤,甲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进入死亡伤残限额赔偿项目的损失约40万元;乙构成十级伤残,对应项目损失约15万元;丙仅有轻微伤,医疗费2万元。三人同时起诉的,死亡伤残限额18万按40比15的比例切分,甲约得13.1万,乙约得4.9万;医疗限额1.8万在甲乙的医疗费与丙的2万之间按比例分摊;各自未获交强险覆盖的部分,转入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赔付,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
先后起诉就是另一番景象。甲先单独起诉,法院只面对甲一个原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甲赔付,18万死亡伤残限额可能被这一份判决整体消化。乙半年后再起诉,保险公司会抗辩限额已在前案中赔付完毕,乙从交强险里能分到的可能只有零头甚至为零,全部缺口都要押在商业险额度和肇事方的偿付能力上。同样是十级伤残,同时起诉能从交强险拿近5万,排在后面可能一分都拿不到,差距就是这么产生的。
实务中还有一种容易踩坑的先手动作:先诉的伤者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精神抚慰金优先走交强险,等于把有限的死亡伤残限额又往前挤占了一块,排在后面的伤者空间进一步收窄。
需要说明的是,各地法院对先后起诉的处理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法院在审理前案时发现事故还有其他伤者,会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并处理;有的法院则只判前案,后案的分配问题留给当事人另行主张。同一份规则,落在不同法院、不同承办法官手里,结果可能有明显差异,这也是后诉伤者必须尽早行动的原因。
发现自己排在后面、交强险限额已被前案消化,并不等于只能认亏。下面三个动作,按时间顺序展开。
起诉前先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核实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伤亡人数,再申请法院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调取本起事故的理赔记录,包括已赔付的被侵权人、各分项限额的已用金额。武汉两级法院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依法申请调查令或由法院依职权调取。查清已用金额,才能判断自己还剩多少空间,也才能决定后面的策略。
这是后诉伤者最重要的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这条规定给出了清晰的顺位:交强险不够的部分,商业三者险接着赔。后诉伤者起诉时,应当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明确写成两部分:交强险分项限额内的剩余金额(如有)先赔,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仍有不足的由驾驶人、车主等侵权人承担。漏列商业险被告,等于主动放弃了一条最可靠的回款渠道。
如果前案判决已经生效,而后诉伤者有证据证明该判决在交强险限额分配上存在错误(比如前案原告单独拿满了限额,而同一事故还有其他伤者未获通知参加诉讼),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为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供了救济通道: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两个硬性条件:一是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算,逾期权利消灭;二是举证责任在自己,要拿出事故认定书、伤情鉴定、理赔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属于同一事故的被侵权人且未获通知参加诉讼。异议提起的时机也有讲究,前案尚在一审审理阶段的,可以直接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加入;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还可以就执行款分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越早介入,纠正的成本越低。
与其事后补救,不如在立案前就把位置占好。第一,拿到事故认定书后立刻核对伤亡人数,凡是一人多伤或多人受伤的事故,都要有「限额可能被分」的意识。第二,起诉前书面函询保险公司本起事故的报案与理赔情况,保险公司的书面答复本身就是证据。第三,立案时在起诉状中写明本起事故的全部被侵权人情况,申请法院通知其他伤者一并参加诉讼或按损失比例分配限额,把「同时起诉」的事实状态主动做出来,让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比例分配规则在自己身上适用。
至于单人事故的报案、定损、理赔流程,各保险公司都有标准化通道,按流程走即可,本文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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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伤者争一份限额,规则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时序。同时起诉按损失比例分,先后起诉先诉者占尽先机,后诉者手里剩下的牌只有商业险衔接和异议程序。事故认定书拿到手的那一周,就是决定站位的关键窗口,动作越早,能分到的空间越大。